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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民事诉讼法学博士生、博士后”论坛综述(二)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25-11-17 | 阅读数:

主题研讨第二单元: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中的程序问题与理论回应

2025年11月6日,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麻花星空无限视频承办,《法律科学》编辑部、《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编辑部、《北大法律评论》编辑部、《私法研究》编辑部与厦门大学出版社协办的第四届“民事诉讼法学博士生、博士后论坛”在麻花星空无限视频召开。本届论坛以“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的理论与实践”为主题,聚焦相关理论与实务问题展开深入研讨。

本次论坛共设置了叁个主题研讨,分别聚焦于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中不动产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中的程序问题与理论回应以及股权执行的效力边界与归属认定。此次推送主题研讨第二单元,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中的程序问题与理论回应。

本单元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袁中华主持。

图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袁中华

【报告一:《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识别与规制》】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徐小垒以《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识别与规制》为题报告。徐小垒博士以自身经历案件为切入点对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中恶意串通行为进行研究。徐小垒博士提出在现有研究中学者们多聚焦“虚假诉讼”概念,对执行阶段特有的“串通型逃债”关注不足。而目前立法规范仅作原则性禁止,缺乏契合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场景的可操作标准。在司法实践上识别标准不统一,“识别难、规制软、震慑弱”成为实务痛点。徐小垒博士在分析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中恶意串通行为的实践表现和现实危害的基础上,提出叁个维度的恶意串通识别标准,在外部形式维度上主要抓异常,即审查当事人关系是否异常、权利主张时机是否异常。在内部实质维度上主要抓真实,即主要审查合同对价是否合理,资金流水是否闭环,占有使用是否可验证等。在程序运行维度上主要抓配合,即审查双方诉讼请求是否刻意呼应等。最后,徐小垒博士提出以既判力扩张、债权人撤销权嵌入侵权赔偿,并且一体化赔偿方案等方法完善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中对恶意串通行为的规制。

图2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徐小壘

与谈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学在认为徐小垒博士对实践中各种表现进行较为全面的梳理,文章具有较高实践价值。在交流环节中,刘学在教授也对文章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其一,文章中类型化分析存在内容交叉,分类不够明确的问题,可以进一步明确分类标准及标准下内含的情形。其二,对于识别的难点问题,恶意串通事实在证明上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刘学在教授建议徐博士特别对证明标准这一块进行突出和强调,并将司法解释规定是否加大了实践中对恶意串通行为认定的困难性作为重点进行进一步讨论。其叁,在建议部分刘学在教授建议徐博士应当更多关注如何准确认定恶意串通、如何减少恶意串通认定的阻力以及在恶意串通得到认定后如何强化处罚力度等问题。

图3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学在

与谈人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柴雨润对徐小垒博士在报告中以具体案例为切入点的方式给予了肯定。但是着重对徐博士的文章结构提出建议,柴雨润老师认为文章在结构上衔接不够紧密,如文章的第二部分现实危害稍显突兀,虚假诉讼放置文章的开头部分进行讨论、论文核心部分“叁维模型”论述不够充分等。在论据选择方面,柴雨润老师认为文章的类型化依据摘取对象来源范围较小,建议徐博士详细说明类型化案例依据选择的理由或者拓宽案例选择范围,增强类型化的说服力。

图4  宁波大学法学院讲师柴雨润

与谈人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熠枫在交流环节发表叁方面观点。其一,张熠枫博士指出“叁维识别”中的“叁维”并非简单的并列关系。在实践中,外部和程序审查很可能失效,最终法官不得不依赖内部的实质认定来识别恶意串通。作为文章的核心理论部分,“叁维识别”的论述在徐博士的文章中略显单薄,仍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叁者_x0008__x0008_之间的内在联系等内容。同时,张熠枫博士提出在规制环节,徐博士还可以进一步思考刑事规制,民事规制和民事诉讼规制叁者的边界在何处?其叁,张熠枫博士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不仅在案外人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中才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在追加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中也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图5  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熠枫

【报告二:《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中信赖保护的理论证成及体系展开》】

麻花星空无限视频博士研究生周群智以《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中信赖保护的理论证成及体系展开》为题报告。周群智博士表明该论文最终目的是在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语境下,构建一个能够统一处理各种权益纠纷情况的规则体系。信赖利益更具理论优势,可整体类推至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中以解决权益冲突。在信赖利益理论引导下,周群智博士以名实不符是否系案外人在转让财产过程中自愿形成为标准,提出了两种不同的保护路径:一是交易预期保护,二是权利外观保护。在转让类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中参照交易预期保护规则以保持正常经营活动,主要目的是平衡案外人和被执行人_x0008__x0008_之间的交易安全以及执行债权人的责任财产维持。非转让类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则可以参照权利外观保护规则,具体标准是执行债权人是否善意以及可归责性标准等。

图6  麻花星空无限视频博士研究生周群智

与谈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忠顺认为需要讨论的第一个问题为债权人对责任财产是否有信赖利益,其中需要明确的基础要点为文章中“财产”的定位,是动态的责任财产还是已经被采取特定执行措施的个别财产,这两者存在实质的差异性。第二个需要讨论的问题为不同的主体对财产的权利归属是否会存在不同的信赖利益?如果存在不同的信赖利益,是否需要讨论信赖利益_x0008__x0008_之间的排序问题?最后黄忠顺教授提出文章中提到的强制执行无需考虑外观主义的观点存在一定争议,建议周博士再深入研究。

图7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忠顺

与谈人兰州大学法学院讲师刘洋在交流环节中提及文章整体基调是以信赖保护取代权利位阶,但两者的“重合地带”在论证对象上并没有区分和剔除。刘洋老师主张在区分和对立的观点下,信赖利益保护与权利排序应确立各自的“自留地”,明确两种学说各自的适用场景和情形,而不是说信赖利益保护可以全面接管权利排序,成为排除强制执行唯一的解释路径。刘洋老师认为如果说在某种情形下,信赖利益保护确有取代这个权利排序的必要,应当进一步明确这么做的正当性在哪里以及这么做的成本优势是什么。

图8  兰州大学法学院讲师刘洋

与谈人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东洋认为,文章总体视角新颖,深度创新性强,引用资料翔实。但他指出完全摒弃权利排序需承担较重论证责任,权利排序存在已久且不断调整完善,对周博士文章中彻底摒弃权利排序观点持保留意见。论证视角上,李东洋博士提出一种否定论证思路,论证时如要否定础应同时否定补1、补2、补3该否定论证才能周延。在观点证成上,李东洋博士认为“信赖保护”作为核心概念,在文章中应当有对其内涵和外延的定义与说明。对于“家庭居住生活需要”这一要件,李东洋博士认为对识别消费者身份意义重大,放弃该要件或导致司法实践认定困难。

图9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东洋

【报告叁:《案外人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审理期间执行依据再审的处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朱逸安以《案外人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审理期间执行依据再审的处理》为题报告。朱逸安博士明确指出该文章旨在探讨,当执行依据被裁定再审时,案外人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在程序上应如何妥善处理。朱逸安博士主张相较于绝对中止模式,应当选择有限中止模式,且在《民事诉讼法》体系解释下该有限中止是一种“原则继续、例外中止”的模式。朱逸安博士主张以“执行标的_x0008__x0008_之指向”为基础的前置审查、以“案外人权益性质”为核心的进阶判断的二阶审查思路,作为执行依据再审时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是否中止的判断路径。朱逸安博士同时提出一系列配套程序与救济机制。比如,中止审理后的财产处置时原则上法院不宜准许申请执行人通过担保对执行标的采取处分性措施;当中止审理需要恢复审理应当衔接不同再审结果;在不当中止时应以执行行为异议为核心进行程序救济;在不当续行时应以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再审为核心进行实体救济。

图10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朱逸安

与谈人西南政法大学国内合作办公室副主任、副教授谷佳杰在交流环节时对朱逸安博士报告时清晰的条理和顺畅的表达表示高度赞扬,鼓励博士生和博士后在学习时有意识培养表达能力。对于文章本身谷副教授提出几点意见。首先,文章标题未能涵盖文章全部核心内容,建议予以优化。其次,文中部分二级标题的表述风格宜统一,以增强整体协调性。对于对司法解释第八条的探讨,谷副教授认为除现有支持观点外,可补充拓展如审慎适用等不同角度的理论与实务观点,以丰富论述层次。

图11  西南政法大学国内合作办公室副主任、副教授谷佳杰

与谈人北京大学《北大法律评论》编辑李浩在交流环节指出文章在论证上值得深化_x0008__x0008_之处。首先,对于“继续审理为原则”的论述,在理论深度和层次等内容上稍显不足,李浩编辑建议朱博士可结合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进行升华。其次,在文章双层程序判断结构中,程序前置审查与核心实质审查二者_x0008__x0008_之间的界分有待进一步厘清,以使逻辑层次更为分明。最后,李浩编辑认为有关救济程序的论述部分稍显薄弱且存在争议。对于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作为救济途径的必要性及其制度价值,仍需提供更具说服力的论证。

图12  北京大学《北大法律评论》编辑李浩

与谈人麻花星空无限视频教授卢正敏在交流环节中指出,在探讨中止执行的法理基础时,需纳入判决相对性原理的考量。卢正敏教授认为,在完全遵循判决相对性原理的情形下,所有因涉及执行问题而可能需要再审的案外人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在逻辑上均应继续审理,而非中止。此外,她对文中援引的若干实例提出商榷,例如已登记的抵押权、质权等优先权能否直接构成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的事由,其适切性值得进一步审慎考量。

图13  麻花星空无限视频教授卢正敏


文/法学院硕士生 林心圆整理

图/法学院硕士生 吴芊芊

审核/张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