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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民事诉讼法学博士生、博士后”论坛综述(叁)

发布人: | 发布时间: 2025-11-17 | 阅读数:

主题研讨第叁单元:股权执行的效力边界与归属认定

2025年11月6日,由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麻花星空无限视频承办,《法律科学》编辑部、《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编辑部、《北大法律评论》编辑部、《私法研究》编辑部与厦门大学出版社协办的第四届“民事诉讼法学博士生、博士后论坛”在麻花星空无限视频召开。本届论坛以“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的理论与实践”为主题,聚焦相关理论与实务问题展开深入研讨。

本次论坛共设置了叁个主题研讨,分别聚焦于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中不动产权利冲突的解决路径、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中的程序问题与理论回应以及股权执行的效力边界与归属认定。此次推送主题研讨第叁单元,单元核心为股权执行的效力边界与归属认定。

本单元由西南政法大学国内合作办公室副主任、副教授谷佳杰主持。

图1  西南政法大学国内合作办公室副主任、副教授谷佳杰

【报告一:《股权归属视角下实际出资人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研究》】

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钰泽以《股权归属视角下实际出资人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研究》为题报告。张钰泽博士指出,我国现行法对于代持股权执行问题缺乏明确指引,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突出。张钰泽博士分析认为现有裁判存在较多分歧主要源于叁方面原因。第一,裁判思路错位。第二,股权代持性质及股权归属认定尚存争议。第叁,外观主义适用的边界和限度认识不一。在省思裁判思路分歧的基础上,张钰泽博士对裁判思路的厘清提出几个观点。其一,应遵循“以股权归属作为裁判基础,实质判定涉案股权的真实权属关系”的裁判框架。其二,股权代持关系宜解释为“委托代理”关系。其叁,明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在适用上应区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两个阶段,且在执行程序中将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名义股东金钱债权人纳入“善意相对人”范畴。最后,张钰泽博士建议在立法层面应确立单一登记标准,以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

图2  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钰泽

与谈人《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编辑、副教授吴俊在交流环节对文章所呈现的问题意识予以肯定,认为其指向清晰。同时,吴俊副教授也指出文中若干可改进_x0008__x0008_之处:首先,现有标题表述略显模糊,与全文内容契合度有待加强。其次,吴俊副教授建议张博士在问题提出部分采用更具象化的展开方式,例如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进一步地,文章应更充分地关注商法视域下股权本身所具有的实体法属性。除此_x0008__x0008_之外,对相关价值分析的层次与深度还可在现有基础上作进一步拓展。

图3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编辑、副教授吴俊

与谈人麻花星空无限视频教授张榕在交流环节提出,在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案件的审理中,不宜完全依赖外观主义。她强调,此类案件的处理需充分重视价值平衡的考量,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应避免采取过于简化的分析方法。张榕教授进一步提出,民事诉讼学者应具备更为开阔的视野,不能仅局限于个别问题的技术性探讨,而应结合中国社会的现实情境与整体治理需求,构建出既能为实务部门所接纳,又能在国家治理层面发挥积极作用的解决方案。

图4  麻花星空无限视频教授张榕

与谈人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博士研究生刘浪认为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不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确认或者债权确认程序,而是一个具有程序保障性的诉讼制度。刘浪博士主张执行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实质审查重点是实体权益能否排除执行。而张博士在研究实际出资人执行异议问题时,未对实际出资人基于股权所产生的权益,与名义股东的普通债权人基于债权所形成的权益_x0008__x0008_之间的优先关系进行充分比较与评判。刘浪博士建议张博士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图5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博士研究生刘浪

【报告二:《股权冻结的强制执行权扩张及其效力边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后李欢以《股权冻结的强制执行权扩张及其效力边界》为题报告。李欢博士后主张无论是股东的债权人还是公司的债权人的股权冻结都应当仅有临时救济的程序法效力,不应具有财产担保的实体法功能。李欢博士后系统分析五层股权司法冻结效力扩张的表现,并进一步明确其效力边界:冻结效力不应及于股权所产生的股息红利,不得限制股东行使管理性权利,亦不应延伸至干预公司内部决议行为。在救济路径方面,李欢博士后指出,股东冻结申请执行人不能主张仅凭“恶意串通”这一事由否决公司决议,且股权冻结申请人亦无权提起代位权诉讼。其可行的保护途径包括股权冻结申请人可以选择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或股权冻结申请执行人通过提起反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公司法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图6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后李欢

与谈人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纪格非发表了几点感受。首先,纪格非教授认为文章所讨论的问题是“真问题”,实践中股权冻结扩张的趋势现实存在。同时,纪格非教授也肯定文章在逻辑和结构上较为清晰。其次,纪格非教授指出文中对部分通识性内容的论述稍显冗长,建议适当精简,以更聚焦于核心议题。重点问题是如何理解法律规定背后的目的以及用途,建议以更加合理的方式呈现在文章中。最后,纪格非教授就股息和福利部分提出疑问,即便该部分内容不能被执行,但作为一种请求权是否能被保全?或者如何进行保护?

图7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纪格非

与谈人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专_x0008_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王赫提出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我们主张股权冻结的效力不及于公司财产或股息红利,当出现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导致被冻结股权价值显着减损时,应通过何种机制实现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有效保护?是否应当以及如何为当事人提供其他可行的救济路径?王赫副秘书长建议可在现有论述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应对方案,针对上述实践困境提出更多具有建设性与可操作性的措施。

图8  中国行为法学会执行行为专_x0008_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王赫

与谈人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博士研究生吕帅在交流环节中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呈现出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融合的一体化趋势,商法作为实体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关问题亦适宜纳入与民诉法一体化研究的范畴。基于此,吕帅对李欢博士后在报告中将实体性问题与程序性问题分别论述的研究方法提出商榷。此外,针对李欢博士后将股权价值变动视为正常商业风险的观点,吕帅博士提出了不同见解。他认为,即便该行为属于市场常态,仍有一定必要在程序上规制,以实现权利保障与程序正义的平衡。

图9  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博士研究生吕帅


文/法学院硕士生 林心圆整理

图/法学院硕士生 吴芊芊

审核/张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