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方青、刘永胜
【摘要】传统法理学对立法方法论的忽视由来已久。立法的理性源于立法者思维方式的逻辑性,后者是建构立法方法论的理论主线。自然法学将立法看成演绎推理,认为立法思维呈现为从大前提、小前提到结论的叁段论。这一观点背离了立法的实践特征和逻辑属性,无法形成科学的立法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的辩证逻辑一般地揭示了立法过程的“否定_x0008__x0008_之否定”规律和“分析与综合”方法,指引立法者遵循“开始—进展—目的”“正题—反题—合题”的辩证思维去发现和证成法律。正确把握和运用辩证的立法思维,立法者既要在认识上避免形式主义的误区,也要在实践中谨慎进行价值衡量,积极开展立法调研。
【关键词】立法方法论;立法叁段论;立法思维;辩证逻辑;马克思主义
【本文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