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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放弃继承情形下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运行困境及突破

2025-12-2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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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刊物冲论文集

【作者】邱哲昊、何丽新

【摘要】《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当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然而,通过对701份裁判文书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贯彻,差异化裁判现象突出。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在实践中遇冷的原因,主要包括裁判者在定分止争目标下的利益衡量、遗产管理人确认的程序困惑、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履职的制度缺位叁个方面。为矫正“以继承人为中心”的制度失衡,宜赋予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管理遗产的协助义务,进而重构利益平衡。同时,从程序与实体互济出发,进一步明确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适格当事人地位和确认程序,完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履职的制度规范,以促进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有效运转。

【关键词】放弃继承;遗产管理人;司法适用;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

【本文来源】《法治论坛》202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