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卢正敏
【摘要】不动产执行实务中常出现承租人寻求租赁权保护的情形。承租人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抑或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实务和理论均存较大分歧。执行救济二元制并非绝对,对承租人异议不宜简单化处理。租赁权包含的占有权能决定了其可能成为案外人异议的事由。租赁权虽与执行债权存在优先顺位_x0008__x0008_之别,但不能阻止标的物的让与。我国当前虚假租赁问题较为突出,法院无法通过形式审查快速判定不动产租赁实况,这决定了我国不宜照搬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通常做法,而应赋予承租人在不动产拍卖阶段提起案外人异议及异议_x0008__x0008_之诉的权利。实践中承租人的异议请求多样,并非均属案外人异议,法院宜区分不同类型分别审查处理。
【关键词】不动产执行;承租人权利救济;利害关系人异议;案外人异议
【本文来源】《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