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郑晓剑、郑海蓉
【摘要】同意规则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不宜将其奉为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一般规则。同意乃弱化的意思表示,是主体参与社会交往、与他人设定法律关系的手段,隐含个人自由与法秩序的内在张力_x0008__x0008_之价值。同意规则须受到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的约束,不应阻碍信息的流通利用,亦不可使弱势的信息主体独立承担同意的法律后果。故而,有必要弱化同意规则在个人信息处理中的适用价值。以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果仅促成法律行为的成立而不决定其效力的“意思表示工具论”为方法,明确同意仅构成信息处理的正当理由,而非合法理由,信息处理是否合法还须由法秩序各要素来检验。由此,在合法处理信息应满足“同意+符合法秩序要求”的基本构造下,同意规则即被弱化适用。
【关键词】个人信息;同意规则;弱化适用;意思表示;法秩序
【本文来源】《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