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兰英
【摘要】鉴于民营公司内部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职务背信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所增多,《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刑法》第166条作出积极修正,使得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适格主体从国有公司扩张到民营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法网日益严密的同时,应当厘清本罪保护涵盖公司、公司、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单位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以及公私财产权在内的复合法益,并重新对“亲友”“非法牟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致使公司、公司、事业单位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作出妥善的解释。实现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还应明确本罪在行为外观上破坏了公司、公司、事业单位中的信任关系,且须限缩于真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营活动中,在主观层面具有显着的利他性。此外,需要秉持以法定性为中心的适法逻辑、以谦抑为中心的慎刑理念和以实质为中心的不法甄别,促使本罪规范适用的效能充分发挥,有效打击为亲友非法牟利的犯罪行径,从而切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背信犯罪;复合法益
【本文来源】《环球法律评论》202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