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傅雪婷
【摘要】个人信息同意是通过私人自治促进数据流通的重要法律工具,从性质上讲,个人信息同意乃法律行为。《民法典》中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解释与撤回,法律行为撤销、代理和格式条款控制等规则,均得有条件地适用于个人信息同意,并且按照数据流通场景的不同,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个人信息同意系单方法律行为,其与个人数据流通基础合同的效力可相互分离,在此过程中,民法的分离及抽象原则可资适用。数据主体授权个人数据处理的行为具有处分功能。借由个人信息同意,数据主体可就数据进行设权让与,鉴于其中蕴含的人格属性,该设权让与具有很多特殊性,在许可范围、权利转让,以及登记对抗等方面都有值得注意的内容。
【关键词】数据流通;个人信息同意;法律行为;单方行为;处分
【本文来源】《新疆社会科学》2025 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