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兰英、张曦
【摘要】我国刑事立法的轻罪化转向致使犯罪附随后果问题日益显着。既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面临的实践困境,根源在于犯罪人主体性地位未获确立。正在实践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突破既有被动范式,围绕“权利实现”加以建构。刑事被遗忘权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成“价值内核”与“规范载体”的互构关系。该项权利具有全面性、主动性和可救济性特征,可以弥补既存制度的僵化宿疾。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未来实践中,应以“刑事被遗忘权”的赋予及实现为基底展开,优先探索重点罪名领域,优化权利启动方式,明确义务主体职责,化解配套规范冲突,探索司法行政救济路径,并对规定附随后果的各类文件进行规范化处置。
【关键词】轻罪治理;刑事被遗忘权;犯罪记录;前科封存;再社会化
【本文来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5年第6期